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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商务部新规出台,电商制定交易规则不能再任性了

发布时间:2015-02-02 17:44:00

导读:无论是C2C模式的代表淘宝网,还是B2C模式的翘楚京东,在电商平台交易规则问题上,主要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并结合一般性法律规定,摸索制定出相应措施与办法。作为平台的搭建者、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集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一身,往往难免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相关方对交易规则的质疑;而平台规则突如其来的阶段性变化与更新,也总令平台上的买家与卖家们格外困扰。

 

在此背景下,12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该规定重点针对交易规则制定和修改的流程,以保障利益相关方在规则制定、修改过程中的充分参与权,促使规则形成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这项规定并不直接干涉平台及相关方在规则内容制定、修改上的自主决策权,但对网络零售交易规则做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该规定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线上交易规则将纳入法规监管范畴。

明确定义规定框架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中,对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零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公式并备案的内容包括:基本规则、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信用评价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信息披露规则、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交易纠纷解决规则、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交易规则被列为具体类别,一方面,可规范引导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交易规则进行梳理分类,提示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另一方面可以让利益相关方能快速找到相关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权利明确划分

目前电商平台所制定的规则,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规则,然而往往只强调对于商户的不合法行为按情节严重有相应处理的权限。由于缺乏对网络零售市场主体和网络市场商品服务的准入机制以及审核机制,使得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网络信用欺诈等事件屡屡发生。

近些年,电商平台成为了众多权利人维权的重灾区。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核和注意义务,是认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评判标准。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出台,将会使平台、网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各自权利、义务、风险的划分更加趋向公开、公正,有利于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备案机制有利监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相关交易规则应公示并备案。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知产力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电商发展迅猛,而网络管理的法律基础薄弱,网络零售领域法规缺失。该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更加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将对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起到切实的规范作用。

附: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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