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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速递|公告两则,海关部署公告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4 10:14:00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制动主缸”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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