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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3 15:11:58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于9月21日下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做出调整。该公告于10月1日起实施。

01

进口原油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解读:

本条明确了进口原油“先放”与“后检”施检作业顺序的调整,将原油卸货、转运与实验室检测从原有的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模式。


货物靠港后,先由海关实施现场检查,无异常的即可卸货和提离,海关实验室检测不影响卸货和转运。


现场查检内容包括:核查货物的品名、产地、数量、重量、批次、规格、包装、标记等是否与申报相符,核查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SDS),验核安全数据单中危险类别、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取制样。

02

进口原油的销售、使用

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进口原油经检验合格后的处理,明确了允许企业销售、使用的时间节点。


规定进口原油卸货、提离后,需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关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原油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本次模式改革仅针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流程节点的调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通关流程。

03

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问题

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存在重大问题的风险防控措施。


海关在检验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置,甚至取消“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根据国家标准《原油》(GB 36170-2018)的相关强制性要求,进口原油中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μg/g。不符合该标准的进口原油,应依法实施退运等措施。

04

综合解读

本公告主要通过优化调整进口原油的海关检查、通关放行和卸货、转运流程,极大地缓解进口原油可能存在的压港问题。


实施“先放后检”方式后,进口原油经现场检查合格即可卸船、提离口岸监管场所,减少油船在港时间2-3天,解决了当前进口原油无法及时卸货、转运带来的长时间占用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压港等问题,将进一步改善口岸营商环境,压缩进口原油通关时长。


在“先放后检”的基础上,各港口可创新进口原油“船船直转”“随卸随输”等新形式、新业态,将大幅提高进口原油的海关通关效率和港口的接卸能力。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郑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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